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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12

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学校所有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均为国家资产,应统一纳入到学校管理体系中,自觉接受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调拨、挪用和对外处理设备。

(2)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在校国资部门办理登记后报帐使用。

(3)仪器设备必须充分发挥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若有闲置不用,应及时报校国资部门调剂使用。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做到责任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各专业实验室应确定具体责任人,仪器设备必须在其管理员名下保管,各类物资均应建立明细台账,及时准确反映数量、质量变化情况,严禁私自挪用。须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仪器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及保管细则。设备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保管好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防止丢失、损坏。

(5)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和保养,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防止事故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若因需要,应履行报批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物资设备处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出或带出校外,校内借用须经单位物资负责人批准,由仪器保管员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7)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按学校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拆改遗弃、变卖和转移。

(8)仪器设备保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若因工作需要,保管人员调离前必须先办清所管仪器设备帐、物的交接手续,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才能按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调离手续。交接人员必须认真办理帐物交接手续,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单位物资负责人和前任保管人员负责。

(9)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土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遵守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与丢失。

(2)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1)不听指挥、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的;

2)不按规定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私自拆卸致使仪器设备性能下降或损坏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者纠正不及时,保管不当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6)因责任事故致使实验设备物资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7)由于其他不尊师规章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3)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简要的书面报告,填好《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报告单》,报中心和设备处存档,并及时进行处理,对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审查、立案处理。

(4)赔偿核价办法:凡需赔偿时,应按主管部门根据该仪器设备的购置年限,新旧程度划出的等级执行,全新者,照价赔偿,九成新者赔偿90%,八成新者,赔偿80%,其它依次类推;特殊情况者,应加倍赔偿,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费由赔偿者所在单位领导负责催缴,及时偿还,每学期清理一次,不得拖延,对无故拖欠或拒缴者,学校有权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6)所有处理结果和报告单,必须报中心和设备处存档备查,对隐瞒事故真相,拖延不报者,将严肃处理。

3.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1)学校提倡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向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提出借用要求。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应发扬协作精神,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

(2)借用仪器设备应按管理权限审批,一般小型仪器设备由设备负责人批准,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借出需主管院长批准。

(3)本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借出单位保管员凭借用单位出具的借条办理,并在《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登记,详细记录借用仪器设备主机及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校资产编号等。

(4)仪器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应对借用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作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索回借条。

(5)借用仪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土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附配件明细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验收等资料。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投入运行要建立使用档案,包括运行记录、维护记录、修理记录、校验及计量记录。

(3)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实行专人责任制,需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心专职人员负责使用。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试,使仪器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霉、防磁、防静电等工作。

(5)凡仪器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刻停机检查,确属仪器设备发生损坏,要及时组织维修。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技术资料不得随意携带出实验室。

(7)大型精密设备一般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服务费用按学校有关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有关要求和有关规定收取。

(8)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学院仪器设备及物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管理规定

(1)根据学校有关物资管理办法,凡属《学校低值品及工具统一管理目录》所列物品,必须在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报帐使用,并保证帐卡完整,做到帐物相符。

(2)属《学校低值品及工具统一管理目录》之外的物品及各类材料,必须建立进出领用登记制度。

(3)在用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必须专人保管,消耗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领用,有帐低值品及工具实行管用结合,定期核对。

(4)在用物品应做到节约使用,任何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

(5)损坏、丢失低值品、易耗品及材料,按学校有关赔赔偿办法处理。

(6)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重大设备相相关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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