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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重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重修学生:

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重修工作即将开始。本学期重修以辅导答疑和开班讲授两种方式进行。现将本次重修工作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修课程安排原则

1、重修授课应安排在不影响正常上课的周末和晚上。

2、凡一门课程重修学生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的课程,开班讲授;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课程,以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

3、开班讲授的课程学时,原则上按该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的1/2确定;辅导答疑的课程统一定为6学时。

4、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系上报的重修教学计划安排公共课重修课表,并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院公布。(重修公共课课表见附件一,公共课分班名单见附件二)各系负责专业课重修课表的编排,并通过系部网站或其他公开方式向本系教师和学生公布专业课重修课表。

二、重修授课教学要求

1、重修上课按正常教学活动管理;若须作时间、地点等变动,授课教师本人应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停、调、串、代课手续。

2、授课教师负责该门课程学习的学生考核。授课教师要对参加重修学生认真辅导,严格考勤。学生的出勤和课堂表现,作为考核学生重修平时成绩的重要方面,学生未按规定上课或参加辅导者,教师按照相关规定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三、重修授课的时间

本次重修授课于第7周至第12周进行。(2012414日——2012520日)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

1、重修考试时间为第13周。

2、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应到教务处考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按缺考处理,需参加第二次重修。

3、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凡不能正常上课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达重修学时1/2及以上者,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4、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必须根据课程大纲和授课教师要求,按时完成有关作业、实验等,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五、其他事项

1、参加公共课重修学生的名单以教务处公布的名单为准(见附件二);参加专业课重修学生的名单以各系秘书公布的名单为准。

2、参加重修的学生如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重修上课时间有冲突,或重修上课时间与本学期正常的上课时间有冲突,且在查询重修课表后,在其中一门课程的同类上课班级中能够找到避免上课时间冲突的其他班级,学生可到所在系系秘书处领取《重修调班申请》(附件三),办理重修调班手续。

请各单位将本次重修的要求及课表及时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确保本次重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2011-2012-2重修.rar

教务处

2012年0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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