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防火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防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
任自负”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是全院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系、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包括进
学院施工单位及外界联系单位与个人。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监督实施,各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安全委员会,是安全防火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全院安全工作的指挥,部署和安排,其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及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部署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各项任务,并督促检查执行,落实的情况。
(二)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群众性的安全防火宣传工作。
(三) 督促各单位,各系、部门消除火灾隐患,对应该由学院直接负责解决的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协调组织落实。
(四) 决定安全防火工作的奖惩事项。
(五) 火灾事故查处和违章违规处理。
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具体负责全院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院各系、部门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并配合专职或兼职成员。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学院关于安全防火工作的各项规定及学院安全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二) 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并做好记载,建立和完善管理档案。
(三) 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四)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宣传教育。
(五) 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九条 各重点部位明确安全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负责各重点部位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 严格执行安全防火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各级安全防火机构的要求、决定。
(二) 检查本部位防火安全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 搞好火源、水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管理,及
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四) 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五) 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一支义务消防队,在学院安全委员
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直接领导和上级消防部门的指挥和业务指导。其具体职责:
(一) 根据学院安全防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
传、检查,并参与火灾隐患的整改监督工作。
(二) 熟悉学院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 经常组织进行灭火、疏散方案演练。
(四) 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疏散群众和维护
现场秩序。
第十一条 保卫处是学院安全防火管理的行政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院长和学院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院安全防火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其职责:
(一) 监督检查全院各系、部门贯彻消防法规,上级消防管理部门
的要求及学院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学院制定的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 起草学院安全防火工作规章制度和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 具体负责火灾事故查处和处理违章行为。
(四) 提出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 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六) 监督检查学院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与施工,参
加竣工验收。
(七) 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建立管理档案。
(八)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保养与管理。
(九) 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建设,经常组织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
第三章 消防管理与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在校区内使用明火作业,须事先提出包括监管措施在内的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请学院保卫处审批。使用固定火源的要办理火源准用证,对用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维护,落实防范措施。临时性用火,应在实施用火两天前报批,用火部位要有专人看管,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第十三条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物、纸屑,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和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地点使用明火,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遇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校园内必须悬挂禁火旗,禁止室内外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在室内外吸烟。各系、部门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人员要旗风为令,主动上岗到位,开展安全检查,更值人员要监守岗位,昼夜巡逻检查,及时报告和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
第十五条 图书馆、体育馆、会议室、食堂、餐厅、集体宿舍、教学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门、疏散通道和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有自动照明标志,保证通畅。
第十六条 学院举行大型集会、晚会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主办单位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事先到保卫处及上级消防部门逐级申报,经有关部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安装、检修必须由专职电工人员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检查电器设备,发现电线老化,线路接触不良或电器设备发热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更换和维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的,应暂停使用,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学院用电主管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时,必须经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两天前提出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用电报告,经审核后方可使用。用电期间要由电工人员负责守护,用电完毕必须立即拆除用电设备及线路。
第二十条 学院内一切公用房舍、场所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擅自使用各种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用电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电器不准有下列违规行为:
(一)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使用电器。
(二) 在可燃物品存放处放置或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
具。
(三) 在天棚、舞台、易燃处使用碘钨灯。
(四) 库房内使用超过60瓦灯具及电热器具。
(五) 灯具与存放物品之间来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二十二条 贮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将安全措施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落实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各种危险品仓库设置地点的选择、库房的设计与修建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库房投入使用后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回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经过学院批准,其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经过审批的防火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工程竣工时,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时应有学院保卫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低层、暂设、室内装修工程和各类办公室的改建、装修,必须经学院同意,在工程报告和防火设计图纸经保卫部报送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防火审批的工程均示为私建乱建工程,应禁止施工,并按规定补办防火手续。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厂房等各类公用房舍内,一律禁止家庭居住和留宿各类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下列违反防火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一) 在消防通道上修建工程,设置障碍物及停放各种车辆。
(二) 在门洞、楼梯、走廊或实验室、车间、库房、办公等场所搭
设吊铺、间壁和堆放各种物品。
(三) 在实验室、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汽油、酒精、化学实验药品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 在集体宿舍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等。
(五) 在天棚或房盖上吸烟、用火、用电及堆放易燃物品。
(六) 在车库、库房、锅炉房、变电所、控制室等禁火区域内吸烟、
用火、乱扔烟头及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
(七) 在办公室等公用房间内存放个人物品,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十条 学院各类仓库必须达到下列防火要求:
(一) 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二) 用非易燃材料搭设货架隔板。
(三) 库内物资分类上架、装箱、堆垛,并留出安全距离。
(四)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改装和打包要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
(五)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炉子等电器设备,不架设临时电
线,不使用60瓦以上灯泡,不超负荷用电。
(六) 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车辆物资登记检查制度,严禁无关人员
入内和携带火种。
(七) 库房不准与值班室、办公室等混用。
(八)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不得阻碍安全防
火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区域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焊作业。
(二)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不得少于10米,
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
(三) 焊接以使用过的易燃易爆液体盛装容器或运输管道前,必须
用惰性气体认真进行处理,运输气瓶不准冲撞、摔震。
(四) 作业地点与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将可
燃物隔开。
(五) 遵守其它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包括印刷、油漆、电焊接、木器、电器等),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专业人员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专业人员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公有房产,如暂借、出租给单位和个人使用时,必须由学院批准。经学院批准后,须落实防火安全责任与措施,并签定责任书。改变房产用途,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必须经保卫部报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保卫部审核,被聘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应按教学、科研、生产等性质配备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和挪用,不得封堵、埋压和圈占消防设施、器材、通道和水源。
第三十六条 学院重点防火部位,要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放在指定地点,特殊部位除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外,还要设置防火水桶(装满水)和防火沙箱,其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经常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失灵、损坏、丢失等情况要及时报告,由学院组织维修、更换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承包单位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及租赁、借用学院房产的单位与个人,其消防经费自行解决。学院的非经济承包单位的消防经费由学院统一安排。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一律由保卫部办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三十九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做到防换患于未然。防火安全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防火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 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生产、运输、
使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防火情况;
(二) 建筑结构、平面布局、水源、电源、道路是否符合防火安全
要求;
(三)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 消防组织是否健全;
(五) 各项安全防火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六) 消防设备、设施情况是否完整和运转正常,配备是否合理;
(七) 安全出口、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
否完好;
(八) 全院师生员工安全防火工作的思想认识程度与意见要求;
(九) 防火重点部位的在岗情况。
第四十条 防火安全检查要有文字记载,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部位、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记录须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安全防火检查的主要形式:
(一) 全院联检:由学院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安全委员会
成员有关负责人参加,一般每学期检查一次;
(二) 各单位互检:由学院安全委员会或保卫部组织有关单位领导
参加,一般每季度检查一次;
(三) 单位自检: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对所管辖部门或部位每
月检查两次;
(四) 各科室、车间、班组、学生宿舍等部位做到日检查;
(五) 学院保卫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四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和“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进行整改。本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学院年度预算经费项目当中,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或学院安全委员会、保卫处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四十五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掌握报警和灭火的基本常识,并负有报警和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进行扑救,并迅速向保卫部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保卫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组织各方力量赶赴火场,与发生火灾的单位共同进行扑救、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物资,尽一切力量控制火势蔓延。
第四十六条 在公安消防部门赶到之前,保卫处现场指挥人员有权调动学院内各部门、单位的人力、物资、车辆参加灭火、救护。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四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如实报告起火原因和火灾损失情况,积极协助火灾调查开展调查工作。在事故原因尚未查清时,要注意保护火灾现场,在没有得到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允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第四十八条 扑救火灾时,除执行灭火警戒或抢救任务的人员、车辆外,其他人员及车辆不准进入火场警戒线内。
第六章 奖 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系、部门及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院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颁发的消防法规、法令,
严格执行本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消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避免造成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
(三) 参加火灾扑救表现突出的;
(四) 爱护消防器材、设施,在同偷盗、损坏、挪用消防器材
与设施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五) 在消防宣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七章 处 罚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罚,由学院保卫处按照规定实施。责令实施查封的,应由学院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由保卫处负责执行。处罚分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物品,经济赔偿或处罚四种。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之一,不按规定配备、存放消防器材的,责令整改、整顿;擅自泄放、挪用消防器材与设备及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之一,系、处、科室、班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无记录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之一,发现火警不报,阻止报警或拒绝为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谎报火警的,发现火灾不进行自救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指挥或拒绝执行救火指令的,擅自破坏火灾现场的影响、阻碍、干扰火灾原因调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上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对驻院临时单位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同时没收违规物品。
(一) 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 在禁止区域内六级以上风天在室外吸烟、动火、不听劝
阻的;
(三) 配备消防器材丢失、挪用、损坏的;
(四) 私接乱拉临时电源线,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热得快、
煤油炉、电褥子、电热风等电器具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100元至400元罚款,对驻院临时单位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一) 未制定火源管理和没办临时用火、用电审批证,擅自施
工的;
(二) 发生火灾的单位未及时报警或未及时组织力量先行扑救
致使火势蔓延的;
(三) 以室代库,库房超储,物资混存的;
(四) 挤占堵塞防火间距或消防通道的。
第五十六条 对拒绝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可将裁决通知学院财务处或有关部门,协助从其个人工资、单位工程中扣除。
第五十七条 因违反本规定而没收的物品,由学院安全委员会或保卫部统一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及其单位和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学院各系、部门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本规定若干与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