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校正常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结合我校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全校师生员工要遵守本规定,讲究社会道德,听从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二、 外来车辆须到门卫室登记,未经同意不得入内。擅自闯入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门卫或保卫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入者,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 为商服网点送货的车辆,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对擅自闯入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 经批准出入的出租车、商服网点送货车不得在教学区内行驶、穿行,违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 各种车辆严禁进入禁行路段、禁行区、停放车辆不得阻碍消防通道,轻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 各种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在校内肇事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 各种车辆损坏路面、草坪、花卉、树木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 擅自移动、损坏道路标志、路牌等交通设施的,除按价赔偿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开凿道路,设置物不得阻碍交通视线。否则将予以拆除,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十一、 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
十二、 机动车俩进入校园区必须按照学院内交通标志行车,禁止逆行,严禁鸣喇叭,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入门拐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驾驶员要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十三、 校内道路禁止练车、玩球、戏耍、滑旱冰、滑板、闲聊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四、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校内道路举行各种阻碍交通秩序的活动。
十五、 爱护校内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和设施。
十六、 自行车的闸、铃、锁、牌照要齐全有效。在校内道路上行驶时,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准骑快车。
十七、 非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排列整齐,不得超越规定线和随意停放。停放自行车后务必锁好车。
十八、 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
十九、 上述规定解释权归校保卫处。
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