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门物品出入管理,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 禁止随身携带下列物品:非卖点商品;小动物;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进入校园。
二、 携带建筑材料、电脑(笔记本)、桌椅、床柜、仪器设备等贵重物品、物资离校的人员和车辆,凭本部门科以上领导出具离校证明。
三、 携带私人物品离校者,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离校,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出校的物品。
四、 执勤人员应做好物资出入车辆、携带人员及出入物资的详细记录。
五、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