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是动用明火量大、人员集中的地方,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法规。
一、 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电器设备的安装及线路铺设应符合安全规定,新增设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经供电部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安装。
二、 照明灯具不得靠近可燃物。厨房应采用防潮灯具,其线路应为防水线路。
三、 厨房内一切电器设备及其线路必须规范安装。不准擅自增加容量,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准使用非防水线。
四、 炉灶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五、 厨房内使用的液化气炉必须搭建灶台后方可使用。对使用液化气炉的总阀、调压阀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六、 液化气罐应远离火源和就餐人员,严禁在售餐窗口处使用。
七、 厨房内禁止存放油桶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存放备用液化气罐,备用罐应放在库房间,禁止在库房内吸烟。
八、 食品间和灶房要严加管理。禁止外来人员进入,严防投毒、偷窃案件的发生。
九、 餐厅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罐加工、加热食品。
十、 就餐高峰时间要做到餐厅出入口秩序井然,严防有人滋事。
十一、 每天下班前,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闸,切断火源、气源和电源。
十二、 按防火规定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到经常检查,按期更换,杜绝不具备防火条件的经营活动。
十三、 严禁挤占、堵塞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
十四、 食堂管理部门每周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十五、 业户应建立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组织的灭火疏散演练。
十六、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5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 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开具罚单交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从抵押金和利润反点中扣除。
十八、 保卫处代表学院行使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平安。
十九、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